(2011)长民初字第02079号
裁判日期: 2011-04-17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张翔与西安市长安区东大街道办事处惊驾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长民初字第02079号原告张翔。委托代理人张来生,系原告之父。被告西安市长安区东大街道办事处惊驾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冯连社,系该村委会主任。原告张翔与被告西安市长安区东大街道办事处惊驾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5月16日受理后,原告张翔于2013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翔申请撤诉,自愿合法,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纪胜利人民陪审员 杨建民人民陪审员 李海霞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杨 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