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丽遂执民字第187-7号
裁判日期: 2011-04-15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李娅琴、周鹰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娅琴,周鹰,胡冰,朱玲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丽水市遂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丽遂执民字第187-7号申请执行人:遂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遂昌县妙高镇东街116号机构代码:148661817法定代表人:洪日强被执行人:李娅琴女性47岁汉族遂昌县妙高镇环城南路6弄3号501室身份证号码:332527196304210027被执行人:周鹰男性50岁汉族遂昌县妙高镇环城南路6弄3号501室身份证号码:332527196102050010被执行人:胡冰女性35岁汉族遂昌县妙高镇凯恩路90号身份证号码:332527197508070024被执行人:朱玲英女性32岁汉族遂昌县妙高镇青云小区15幢204室身份证号码:332527197804230045本院于2011年3月21日作出(2011)丽遂执民字第187号的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李娅琴、胡冰、朱玲英的房产,现因被执行人胡冰、朱玲英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胡冰、朱玲英房产及土地使用权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孟志勇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