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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锦江民初字第1112号

裁判日期: 2011-04-1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总府支行与降颖、韩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总府支行,降颖,韩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锦江民初字第111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总府支行。住所地:成都市总府路31号。负责人曹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总府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罗兴灵,四川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降颖,女,1973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被告韩军,男,1977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总府支行与降颖、韩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总府支行于2011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总府支行申请撤回对被告降颖、韩军的起诉,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总府支行撤回对被告降颖、韩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9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总府支行负担。审判员 杨 琴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玉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