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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台天执民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1-04-15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天台县友谊汽车出租有限公司、罗大海与戴均镖、戴天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台县友谊汽车出租有限公司,罗大海,戴均镖,戴天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台天执民字第38号申请执行人:天台县友谊汽车出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帮镇。申请执行人:罗大海,驾驶员。被执行人:戴均镖。被执行人:戴天永。本院于2010年9月10日作出(2010)台天保字第56号民事裁定书,查封、扣押了戴天永所有的浙J×××××号轿车一辆。现因戴天永已自动履行(2010)台天民初字第1103号民事判决书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戴天永所有的浙J×××××号轿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裘先焕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林虚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