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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嘉平民初字第336号

裁判日期: 2011-04-1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胡某甲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胡某甲;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嘉平民初字第336号原告:胡某甲。委托代理人:吴某某。被告:张某。原告胡某甲为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1年2月2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同日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金晓明独任审判,并于2011年4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吴某某、被告张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89年下半年经人介绍相识,1993年2月27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儿子胡某乙,婚后夫妻感情一般,被告不负担家庭开支,还经常出去搓麻将,2007年开始,被告竟然因赌博输光积蓄,且向单位借款20000元归还赌债,差不多天天出去赌博,不照顾家庭与儿子,夫妻之间吵闹不停,2010年8月以后,夫妻开始分居,今年春节,原告的姐姐、姐夫过来规劝被告,但被告竟然动手殴打原告父亲。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起诉要求离婚。被告辩称,原告诉称被告不负担家庭开支、向单位借款归还赌债及殴打岳父均不是事实,对原告诉称的其他事实无异议,但被告认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被告不同意离婚。庭审中,原告提供了如下证据:证据一、居民户口簿1份,证明原、被告于1996年9月26日生育婚生子的身份情况。证据二、结婚证1份,证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被告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经审核,本院认定,上述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综上,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1989年下半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1996年9月26日生育儿子胡某乙。婚后夫妻感情一度较好,2007年后,双方为被告赌博一事经常某某争执,2010年起因被告经常赌博及其他家庭琐事,原、被告矛盾开始加剧,同年8月开始分房居住,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要求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长,婚后夫妻关系也一度较好,产生纠纷的主要原因是被告参与赌博,在发生矛盾后未能及时化解,导致夫妻矛盾不断加深,如果原、被告在今后的生活中,能够加强沟通,互相信任,被告彻底戒除赌博的恶习,珍惜来之不易的夫妻感情,共同承担起照顾家庭及儿子的责任,那么夫妻和好是有可能的。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的主张,依据不足,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胡某甲的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胡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金晓明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