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长民初字第815号

裁判日期: 2011-04-15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西安市长安区伟志金属结构厂与井丰来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西安市长安区伟志金属结构厂;井丰来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长民初字第815号原告西安市长安区伟志金属结构厂。法定代表人张李斋。委托代理人许龙城、崔佩琼,西安市未央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井丰来。委托代理人张顺利,西安市长安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市长安区伟志金属结构厂诉被告井丰来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4月15日以双方已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于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市长安区伟志金属结构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元,其余退还告原审判员  薛安利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