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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周法执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1-04-15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吴某某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吴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周法执字第90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西安市聚仙食品有限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吴某某,男,汉族,周至县宏光不锈刚装修工程个体业主。本院在执行李某某与吴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总标的7500元及申请执行费50元全部履行完毕,申请人李某某亦表示此案执行终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周执字第9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宏刚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高周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