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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金义商初字第2329号

裁判日期: 2011-04-15

公开日期: 2014-10-21

案件名称

王成松与方燕君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成松,方燕君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商初字第2329号原告王成松。委托代理人徐红光。被告方燕君。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成松与被告方燕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成松不足额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11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吕兴文审 判 员  丁国芳代理审判员  黄晓青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楼 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