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义商初字第2329号
裁判日期: 2011-04-15
公开日期: 2014-10-21
案件名称
王成松与方燕君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成松,方燕君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商初字第2329号原告王成松。委托代理人徐红光。被告方燕君。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成松与被告方燕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成松不足额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11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吕兴文审 判 员 丁国芳代理审判员 黄晓青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楼 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