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单民初字第696号
裁判日期: 2011-04-15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单民初字第696号原告张某某,男,198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王雷,单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李某某,女,198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1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享有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玉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卢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