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义民初字第2683号
裁判日期: 2011-04-1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浙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义乌市国际商贸城××区村××组、过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浙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义乌市国际商贸城××区村××组;过某某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三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民初字第2683号原告浙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建设大楼。法定代表人赵某某。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委托代理人林某。被告义乌市国际商贸城××区村××组,住所地义乌市××城街道××社区××里村。负责人楼某某。委托代理人商某。被告义乌市国际商贸城××区村××组,住所地义乌市××城街道××社区××里村。负责人吴某某。委托代理人商某。被告过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市国际商贸城××区村××组、义乌市国际商贸城××区村××组、过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1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61.5元(已减半),由原告浙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成建代理审判员 李 恺人民陪审员 胡亚男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何聪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