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仑商外初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1-04-15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宁波亚洲纸管纸箱有限公司与汪义海、夏云松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亚洲纸管纸箱有限公司,汪义海,夏云松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仑商外初字第57号原告:宁波亚洲纸管纸箱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宏源路126号。法定代表人:徐新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邱伟飞,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蔡瑛,该公司职员。被告:汪义海,男,1979年2月23日出生,汉族,系宁波市北仑区大碶程海包装材料厂业主,住宁波市北仑区。被告:夏云松,男,1973年5月4日出生,汉族,系宁波市北仑区大碶贝佳工艺品厂业主,住宁波市北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亚洲纸管纸箱有限公司与被告汪义海、夏云松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签订付款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亚洲纸管纸箱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11元,减半收取1305.50元,保全费1120元,合计2425.50元,由原告宁波亚洲纸管纸箱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陈广秀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江南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