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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即民初字第777号

裁判日期: 2011-04-15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青岛普乐斯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与周晓春、乔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普乐斯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周晓春,乔素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即民初字第777号原告青岛普乐斯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鹤山路德福广场。法定代表人许明辉,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栾国涛,山东海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晓春,男,1975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即墨经济开发区。被告乔素华,女,1976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周晓春之妻。两被告委托代理人薛悠,男,1977年1月7日出生,住即墨市,即墨华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青岛普乐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晓春、乔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栾国涛、被告乔素华及两被告的委托代理人薛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青岛普乐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称,2004年到2005年,两被告因生活需要共向原告借款42000元,后偿还4500元,余款37500元原告向两被告催要无果。要求判令两被告偿还借款375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两被告周晓春、乔素华辩称,周晓春的借款是其个人行为,与第二被告乔素华无关;原告主张的4000元欠条是被告借原告原法定代表人许长桅个人的;原告主张的8000元借条的借款已经用被告的工资抵顶;除原告认可被告还款4500元外,被告还另外还款3000元。故被告现实际欠原告借款为18500元。经审理查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两人于2001年8月结婚。2004年7月2日、2004年10月4日、2005年2月5日,被告周晓春分三次共向原告青岛普乐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42000元,被告周晓春为原告出具借条三张,总借款金额为42000元。后两被告还款4500元。原告向两被告索要余款37500元未果,诉来本院。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提交的借条等在案佐证,且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两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原告借款37500元没有还清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婚姻法相关规定,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所负债务,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两被告其他答辩意见,因证据不足,本院亦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婚姻法》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晓春、乔素华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青岛普乐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37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8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杨 涛审判员 张国先审判员 衣泽远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