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博法刑二初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1-04-15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余某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博法刑二初字第74号公诉机关博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余某,男,河南省新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新县。因涉嫌抢劫罪,于2010年8月5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博罗县看守所。辩护人贺红强,广东众坚律师事务所律师。博罗县人民检察院以博检刑诉(2011)125号起诉书于2011年3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雨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余某及其辩护人贺红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8月4日晚上7时许,被害人陈某乙在博罗县××××大道滘下红绿灯路段候车时被三名男子(真实姓名均不祥,另案处理)采用暴力手段抢去手提包一个(内有现金人民币120元、面额共为63790元的现金支票两张及价值2201.10元的诺基亚手机一部)。2010年8月5日上午7时许,被告人余某伙同两名男子(真实姓名均不祥,另案处理)经商策后,驾驶摩托车窜到博罗县××××大道惠州曜鸿厂旁路口,采用持刀威胁的手段抢得一名男子(真实姓名不祥)的手提包一个(内有现金人民币91元及面额共为63790元的现金支票两张)。其后,被告人余某一伙持现金支票前往博罗县园洲农业银行兑现,未果。被告人余某遂于当天上午10时30分许又联系东莞市达丰食品化工有限公司(现金支票收款人),向对方索要现金人民币6000元作为拿回现金支票的赎金,东莞市达丰食品化工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答应后乘机报警。中午13时许,公安机关接到东莞市达丰食品化工有限公司报案后,在博罗县××百货门口将应约前来取赎金的被告人余某抓获归案,当场缴回现金支票两张。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请依法判处。检察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被告人余某对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无异议。辩护人贺红强辩称:被告人余某抢劫的是转账支票,支票数额不应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本案不属于数额巨大。被告人余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有悔改表现,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5日上午7时许,被告人余某伙同两名男子(真实姓名均不祥,另案处理)经商策后,共乘一辆摩托车窜到博罗县××××大道惠州曜鸿厂旁路口,采用持刀威胁的手段抢得一名男子(真实姓名不祥)的手提包一个(内有现金人民币91元及面额共为63790元的东莞市达丰食品化工有限公司转账支票两张)。其后,被告人余某一伙持转帐支票前往博罗县园洲农业银行兑现,未果。被告人余某遂于当天上午10时30分许,通过114查询到电话联系东莞市达丰食品化工有限公司(转账支票收款人),向对方索要现金人民币6000元作为拿回支票的赎金,东莞市达丰食品化工有限公司工作人员陈某乙答应后趁机报警。中午13时许,公安机关接到东莞市达丰食品化工有限公司报案后,在博罗县××百货门口将应约前来取赎金的被告人余某抓获归案,当场缴回被抢劫的支票两张。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向法庭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受理案件登记表和被害人陈某乙的报案陈述,证实被告人抢劫其公司支票的事实。2、现场勘查笔录和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博罗县××××大道惠州曜鸿厂旁路口。3、辨认现场笔录,证实被告人实施抢劫的现场位置。4、抓获经过和扣押物品发还清单,证实抓获被告人并从其身上缴获支票两张。5、陈某乙等人的证言,证实其被抢劫达丰食品化工有限公司转账支票两张等财物的事实。6、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具备刑事责任年龄。7、被告人对以上事实无异议。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胁迫的方法强行劫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据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人抢劫的是转账支票,且被告人一伙到银行取款未果,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构成抢劫罪的数额巨大,证据欠缺,予以更正,应认定被告人抢劫数额应为91元。被告人认罪态度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辩护人上述的辩护意见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余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8月5日起至2013年8月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邓建新审 判 员 陈伟明人民陪审员 朱小霞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叶 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