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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温商外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1-04-15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温州宝嘉进出口有限公司与义乌市宏昌箱包材料商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宝嘉进出口有限公司,义乌市宏昌箱包材料商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温商外初字第9号原告:温州宝嘉进出口有限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法派路8号706室。法定代表人:XX。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黄节操,浙江攀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义乌市宏昌箱包材料商行。住所地:金华市义乌市国际商贸城皮革市场H区1113-1114号商位。法定代表人:吴光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叶建斌,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义乌分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宝嘉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市宏昌箱包材料商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温州宝嘉进出口有限公司以其与被告义乌市宏昌箱包材料商行自行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1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温州宝嘉进出口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宝嘉进出口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83元,减半收取591.5元,由原告温州宝嘉进出口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郑 国 栋审 判 员 陈 雁代理审判员 许良岳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谢 迪 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