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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香民二初字第572号

裁判日期: 2011-04-15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陈秉龙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香民二初字第572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住所地:珠海市。负责人:胡艳华,行长。委托代理人:赵希琼,广东晨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钱雨彤,广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陈秉龙,男,汉,住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身份证号码:×××0717。本院在审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诉被告陈秉龙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归还全部透支本金和利息为由,于2011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蕴磊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饶丽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