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浙绍民终字第434号
裁判日期: 2011-04-15
公开日期: 2014-10-16
案件名称
杨金娜与蔡才军、金明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蔡才军,杨金娜,金明达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浙绍民终字第4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蔡才军。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金娜。法定代理人杨仕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金明达。上诉人蔡才军因与被上诉人杨金娜、金明达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10)绍诸民初字第21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理查明,上诉人蔡才军在收到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的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哲宇审 判 员 陆卫东代理审判员 傅芝兰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潘方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