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西民二终字第00658号
裁判日期: 2011-04-15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贺建亮与施明亮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贺建亮,施明亮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西民二终字第0065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贺建亮。委托代理人赵洵。上诉人(原审被告)施明亮。委托代理人王天云,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律师。上诉人贺建亮、上诉人施明亮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0)未民桥初字第338号民事判决,均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本案的过程中,上诉人贺建亮、上诉人施明亮以服从原审判决为由,于2011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贺建亮、上诉人施明亮以服从原审判决为由,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贺建亮、上诉人施明亮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944元(贺建亮预交472元、施明亮预交472元),减半收取为472元,上诉人贺建亮承担236元,上诉人施明亮承担236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亚凤审 判 员 张克民代理审判员 高俊岗二0一一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