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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沂南行执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1-04-15

公开日期: 2015-11-07

案件名称

沂南县国土资源局与曹明福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沂南县国土资源局,曹明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1)沂南行执字第136号申请人沂南县国土资源局。被执行人曹明福,男,汉族,住沂南县。申请人沂南县国土资源局对被执行人曹明福的行政处罚一案,于2010年10月28日作出沂国土罚字(2010)第10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上述法律文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曹明福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并未按上述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人沂南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沂南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沂国土资罚字(2010)第10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合法,申请人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66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依法予以强制执行;二、责令被执行人曹明福在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并在三日内向本院交付行政罚款8400元及自2010年11月15日起日按3%加处罚款。被执行人在上述期限内不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审判长  胡伟平审判员  尹纪栋审判员  杨月美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松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