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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慈民执字第1029号

裁判日期: 2011-04-15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龚国强与汤伯海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国强,汤伯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甬慈民执字第1029号申请执行人龚国强,农民汉族。被执行人汤伯海。本院在执行(2010)甬慈观商初字第174号民事判决书龚国强与汤伯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汤伯海下落不明,且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龚国强自愿申请将本案终结执行,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被执行人汤伯海尚欠申请执行人龚国强货款12700元,应向本院交纳诉讼费118元、执行费91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甬慈执民字第1029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寿 森 坤审判员 徐 人 卫审判员 王 治 军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杜震(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