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仑榭商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1-04-14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张旭明与李义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旭明,李义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仑榭商初字第9号原告:张旭明,男,1971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宁波市大榭开发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勇,浙江吴克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义军,男,成年,汉族,居民,住宁波市大榭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旭明与被告李义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旭明于2011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旭明撤回对被告李义军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66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陈建根二〇一一年四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刘 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