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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苏中商外初字第0005号

裁判日期: 2011-04-14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振嘉实业有限公司与沃泰亚洲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振嘉实业有限公司,沃泰(亚洲)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苏中商外初字第0005号原告振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德辅道中288号易通商业大厦24楼A座。法定代表人邹宁,公司董事。委托代理人姜振华、颜建发,江苏丰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沃泰(亚洲)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德辅道中288号易通商业大厦24楼A座。法定代表人谢挺,公司董事。原告振嘉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沃泰(亚洲)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振嘉实业有限公司于2011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振嘉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700元,减半收取为87850元,由原告振嘉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管祖彦代理审判员  任小明代理审判员  眭 敏二〇一一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蓉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