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慈知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1-04-14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与慈溪市益生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慈溪市益生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知初字第6号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幸福村中路锦绣园B座2C2室。法定代表人:路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潘雯,江苏瑞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风,江苏瑞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慈溪市益生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附海镇海晏庙村。法定代表人:阮春飞,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与被告慈溪市益生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1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60元,减半收取计23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长 许建素代理审判员 丁睿智人民陪审员 方 成二〇一一年四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张 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