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蓝执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1-04-14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成迷者与被执行人陈相相、杨俊明、吴涛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蓝执字第85号申请执行人成迷者,男,1954年5月24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成旭伟,男,1979年2月2日生,汉族,职业同上,系成迷者之子。被执行人陈相相,男,1961年6月30日生,汉族,职业同上。被执行人杨俊明,男,1958年7月8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吴涛,男,1978年7月13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成迷者与被执行人陈相相、杨俊明、吴涛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成迷者与被执行人陈相相、杨俊明、吴涛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已全部领取了执行标的款1254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蓝民初字第634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郗鹤峰代理审判员 杨养成代理审判员 侯锦萍二〇一一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黎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