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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杭西泗商初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1-04-14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吴洪产与金国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洪产,金国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杭西泗商初字第142号原告吴洪产。委托代理人吴阿中。被告金国荣。委托代理人杨雪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洪产诉被告金国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洪产于2011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金国荣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洪产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洪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吴洪产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甲骏二〇一一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俞建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