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杭西泗商初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1-04-14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吴洪产与金国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洪产,金国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杭西泗商初字第142号原告吴洪产。委托代理人吴阿中。被告金国荣。委托代理人杨雪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洪产诉被告金国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洪产于2011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金国荣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洪产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洪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吴洪产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甲骏二〇一一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俞建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