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运民二初字第491号
裁判日期: 2011-04-14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沧州市辛欣装饰装修有限公司与沧州桃园餐饮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沧州市辛欣装饰装修有限公司,沧州桃园餐饮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运民二初字第491号原告沧州市辛欣装饰装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辛国栋,该公司总经理。企业代码73289661-5。企业地址沧州市南环中路52号。委托代理人季兰华,河北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沧州桃园餐饮有限公司。企业地址沧州市解放西路。本院在审理原告沧州市辛欣装饰装修有限公司诉被告沧州桃园餐饮有限公司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沧州市辛欣装饰装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2318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杨桂玲二〇一一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培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