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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冀民二初字第424号

裁判日期: 2011-04-14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段红振与李世明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红振,李世明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冀民二初字第424号原告段红振。委托代理人郝满信,河北畅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世明。委托代理人周世豪,河北双冀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段红振与被告李世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请求,系原告权利的处分,其意思真实,亦未违背法律规定,故原告撤诉请求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红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0元,保全费1120元,共计247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春密人民陪审员  张乃让人民陪审员  路 倩二〇一一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爱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