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冀民二初字第424号
裁判日期: 2011-04-14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段红振与李世明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红振,李世明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冀民二初字第424号原告段红振。委托代理人郝满信,河北畅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世明。委托代理人周世豪,河北双冀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段红振与被告李世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请求,系原告权利的处分,其意思真实,亦未违背法律规定,故原告撤诉请求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红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0元,保全费1120元,共计247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春密人民陪审员 张乃让人民陪审员 路 倩二〇一一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爱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