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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嘉善商初字第299号

裁判日期: 2011-04-14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嘉兴市荣盛纺织有限公司与李浩、李永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兴市荣盛纺织有限公司,李浩,李永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嘉善商初字第299号原告:嘉兴市荣盛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海荣。委托代理人:陈英、张国伟。被告:李浩。被告:李永林。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市荣盛纺织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浩、李永林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兴市荣盛纺织有限公司经本院通知,未按时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嘉兴市荣盛纺织有限公司收到本院通知后,仍不按时预交案件受理费,可以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嘉兴市荣盛纺织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郁益民二〇一一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沈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