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余陆商初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1-04-1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某、陈某为与被告谢某某、被告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与谢某某、吕某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谢某某,吕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余陆商初字第51号原告:陈某。委托代理人:汪某。被告:谢某某。被告:吕某某。原告陈某为与被告谢某某、被告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1年3月2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起诉称:2010年10月21日,被告谢某某向原告借款180000元,由被告吕某某提供了担保,借款到期后,两被告未还款。为此诉请法院判令被告谢某某归还原告借款180000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月利率4.25%赔偿原告从2010年11月22日起至款实际还清日止的利息损失;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本院认为,借款人谢某某因本案所涉借款涉嫌诈骗罪,于2011年2月13日被余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1年2月26日经余姚市检察院批准被执行逮捕,现此案已被移送审查起诉,故本案所涉借款纠纷涉嫌经济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朱朝晖二〇一一年四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范 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