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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嘉善刑初字第154号

裁判日期: 2011-04-14

公开日期: 2015-01-22

案件名称

张黎威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善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张黎威;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检察院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嘉善刑初字第154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黎威。因本案于2010年12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嘉善县看守所。嘉善县人民检察院以善检刑诉(2011)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黎威犯盗窃罪,于2011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4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房永强、代理检察员叶跃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黎威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0年8月16日晚,被告人张黎威伙同张勇、张世彪(均已判决)至嘉善县西塘镇邮电路38号恒裕商店,采用撬窗方式进入店内,窃走店内中华、利群等各品牌香烟48条(价值人民币13250元)、茅台迎宾酒一瓶(价值人民币80元)及现金人民币1000余元。2、2010年8月初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张黎威伙同张世彪、赵鹏(另案处理)至嘉善县魏塘街道谈公北路106号包氏鲜味馆,采用钻窗方式进入店内,窃走店内茅台、五粮液等各品牌高档白酒7瓶、红酒1瓶,价值人民币3998元。3、2010年7月9日凌晨,被告人张黎威伙同张世彪、罗发周(另案处理)至嘉善县罗星街道嘉善大道23号禾香园大酒店,采用爬落水管、钻窗方式进入店内,窃走店内各品牌酒7瓶(价值人民币1500余元)、软壳黑利群香烟12包(价值人民币420元)及硬壳中华香烟5包(价值人民币225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张黎威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犯张勇、张世彪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被害人李蓉芳、沈佩红、刘敏的陈述,证人赵海燕的证言,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勘验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黎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私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0473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张黎威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定从轻处罚。为打击刑事犯罪,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非法侵害,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黎威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2月6日起至2013年12月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即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马 振人民陪审员  房以林人民陪审员  章小珍二〇一一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 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