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斗法民一初字第291号
裁判日期: 2011-04-14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梁俭华与阮杰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斗法民一初字第291号原告梁俭华,男,1982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珠海市斗门区。委托代理人梁雄光,男,1966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珠海市斗门区。被告阮杰广,男,1985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珠海市斗门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梁俭华诉被告阮杰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4月14日以被告阮杰广已将欠款返还原告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俭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44元,减半收取472元,由原告梁俭华负担。审判长 杜线教审判员 庞俊霞审判员 王 敏二〇一一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邹子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