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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曲民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1-04-14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牛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曲民初字第13号原告牛某,农民。被告杨某,农民。本院在审理牛某诉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牛某于2011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牛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牛惠林二〇一一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惠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