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曲民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1-04-14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牛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曲民初字第13号原告牛某,农民。被告杨某,农民。本院在审理牛某诉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牛某于2011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牛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牛惠林二〇一一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惠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