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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龙法民一初字第352号

裁判日期: 2011-04-13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柴振武与王文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柴振武,王文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深龙法民一初字第352号原告柴振武,户籍地址河南省浙川县。法定代理人柴春朝,户籍地址河南省浙川县。法定代理人赵建敏,户籍地址河南省浙川县。被告王文峰,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隗晓牧。本院在审理原告柴振武诉被告王文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柴振武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XXX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柴振武承担。审 判 长  廖 慧人民陪审员  梁子才人民陪审员  丁 冰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