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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芝商初字第359号

裁判日期: 2011-04-13

公开日期: 2018-01-10

案件名称

冠宇包装材料(烟台)有限公司与烟台日新玻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冠宇包装材料(烟台)有限公司,烟台日新玻璃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芝商初字第359号原告:冠宇包装材料(烟台)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福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区。法定代表人:蓝盛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季宝鹏,冠宇包装材料(烟台)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被告:烟台日新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珠玑西路**号。法定代表人:黄永乾,该公司经理。本院受理的原告冠宇包装材料(烟台)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日新玻璃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4月13日以其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而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冠宇包装材料(烟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冠宇包装材料(烟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85元及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无冠宇包装材料(烟台)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董海涛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鹏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