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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嘉善西商初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1-04-1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余某某与陈某某、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某,陈某某,金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嘉善西商初字第88号原告:余某某。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被告:陈某某。被告:金某某。原告余某某与被告陈某某、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3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蓁独任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余某某起诉称,被告一因经营服装辅料业务资金周转困难,先后三次向原告借款80000元。第一次是2009年6月28日借款50000元,第二次是当年7月23日借款20000元,第三次是当年10月11日借款10000元。双方在借款时约定月利率为2%。被告一借款后,开始还能按月支付利息,但从2010年1月后,被告一就避而不见,不支付利息,也不归还本金。被告二与被告一系夫妻关系,被告二以被告一不在家为由也拒不归还向原告的借款,该行为损害了原告的权益,且是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故起诉请求判令:1、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80000元及从2010年2月1日起到2011年3月31日止的借款利息224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负担。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诉状上的原告姓名“余某某”与原告提供的借条、借据等材料中反映的出借人姓名“俞明忠”两者不一致,原告并无证据证明原告“余某某”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余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蓁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曹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