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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珠金法民二初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1-04-13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广东蓉胜超微线材股份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顺德龙佳微电机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蓉胜超微线材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龙佳微电机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珠金法民二初字第78号原告广东蓉胜超微线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金湾区。法定代表人诸建中。委托代理人张晓玲,广东亚太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谢婉婷,广东亚太时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佛山市顺德龙佳微电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钟志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蓉胜超微线材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顺德龙佳微电机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蓉胜超微线材股份有限公司于2011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佛山市顺德龙佳微电机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蓉胜超微线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43元,由原告广东蓉胜超微线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袁朔霖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许静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