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象商初字第497-1号
裁判日期: 2011-04-13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蒋小东与浙江建安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小东,浙江建安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象商初字第497-1号原告:蒋小东。委托代理人:杨泽民,上海市东高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万文琪。被告:浙江建安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丹东街道金声路**号。法定代表人:黄兆飞,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修旺,江苏恒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毕建军,江苏恒毅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蒋小东与被告浙江建安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浙江建安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后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租赁合同约定发生纠纷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签订地在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金山桥开发区,本院无管辖权,不应受理此案。经审查,本院认为,租赁合同虽约定发生纠纷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合同未明确合同签订地,而原、被告又未对合同签订地确认一致,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确定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在象山县,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4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浙江建安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翁羽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