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深中法民一终字第708号
裁判日期: 2011-04-13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上诉人肖某某为与被上诉人××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骆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肖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骆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深中法民一终字第70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肖某某,男。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代表人杜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骆某某,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骆某某,女。上列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肖某某为与被上诉人××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骆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0)深宝法民一初字第49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肖某某于2011年4月13日以本案需要重新鉴定,事实尚无法查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肖某某的该申请,属处分自身诉权的表现,不违反法律规定,因此,本院对上诉人的前述请求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人民法院(2010)深宝法民一初字第4946号民事判决;二、准许上诉人肖某某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肖某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本院予以退回。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飞审 判 员 袁劲秋代理审判员 唐国林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胡旬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