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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舒民二初字第327号

裁判日期: 2011-04-13

公开日期: 2016-09-14

案件名称

XX习与陈同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习,陈同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舒民二初字第327号原告:XX习,教师。被告:陈同兵。本院在审理原告XX习诉被告陈同兵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XX习于2011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汪仪慧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志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