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义民初字第2630号
裁判日期: 2011-04-13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陈甲、陈甲为与被告义乌市××服务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与义乌市××服务有限公司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陈甲;义乌市××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金义民初字第2630号原告陈甲。委托代理人朱某某。委托代理人黄某。被告义乌市××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城街道车站路××号。法定代表人孙某。委托代理人吴某某。委托代理人陈某。原告陈甲为与被告义乌市××服务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0年9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益民独任审判,于2010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甲的委托代理人朱某某、黄某,被告义乌市××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甲诉称,原告于2002年3月20日以公开投标的方式,中标购买了被告位于稠××××号一间水平店面房。原、被告签订了房屋所有权转让合同,购房款为85.8万元。原告委托邱某某及余某某代交购房款,邱某某于2002年3月18日向被告支付某某35万元,于3月27日向被告支付265.29万元现金本票一张,余某某向被告支付30万元本票一张(其中10万元转为房款),共计310.29万元,其中有原告的购房款85.8万元,邱某某的购房款138.69万元,杨某某的购房款85.8万元。至此,原告的付款义务已履行完毕,但被告除了将房屋交付给原告外,至今未配合原告办妥房地产过户登记手续,而义乌市国土局、建设局于2005年4月18日即已书面批复可以分割登记过户。为此,请求判令确认原、被告于2002年3月20日订立的房屋所有权合同有效;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将坐落于义乌市××州××号的一间水平店面房的房产证、土地证过户登记至原告名下。被告义乌市××服务有限公司辩称,2002年3月20日,原告是与被告的原法定代表人陈乙签订的房屋所有权合同,被告现在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对房屋买卖和交付情况不清楚,也未收到过相应的购房款;但后来被告也曾与原告进行沟通协商,并办理房屋的分割过户手续,只是讼争的房屋未经义乌市人民政府的同意不能买卖和过户,故不能过户的责任并不在于被告。综上,希望法院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依法作出裁决。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主张的事实一致。另查明,原、被告签订的《房屋所有权合同》第五条约定:房产过户时一切税费包括土地出让金,全部由原告负担。本案讼争房屋的土地使用权性质为国有出让。2005年4月18日,被告向义乌市国土资源局和义乌市建设局报告,要求对讼争的房屋进行分割过户;义乌市国土资源局批示:如能独立使用,同意分割转让,但应按市府6号会16条规定补交出让金;义乌市建设局批示:同意,按规定办。2010年5月13日,被告将本案讼争的房屋用于向广某某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文三支行抵押贷款;2010年11月26日,被告提前归还了全部贷款;2010年12月3日,本案讼争的房屋注销了抵押登记。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购房合同一份、购房款收款收据二份和本票申请书一份、被告义饮(2005)3号文件关于要求分割过户的报告一份、房产证和土地证各一份、注销抵押登记的房屋所有权某、广某某展银行进账单及原、被告的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房屋所有权合同》,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应确认为有效。有效的合同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现原告要求确认原、被告于2002年3月20日签订的《房屋所有权合同》有效并要求被告协助原告办理坐落于义乌市××州××号的一间水平店面房的产权过户手续,理由充分,依法予以支持。但根据《房屋所有权合同》的约定,过户所需的相关费用,均应由原告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原、被告于2002年3月20日签订的《房屋所有权合同》有效。二、被告义乌市××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协助原告陈甲办理坐落于义乌市××州××号水平店面房一间的房屋所有权某和国有土地使用证的过户手续。案件受理费6190元,原告陈甲负担3095元,被告义乌市××服务有限公司负担309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同时预交上诉费人民币12380元,至迟不得超过上诉期限届满后的7日内;上诉费汇入单位:金华市财政局;汇入帐号:19×××37,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室。逾期不缴纳,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益民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龚 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