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曲民初字第294号

裁判日期: 2011-04-1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孙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孙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曲民初字第294号 原告孙某,农民。 被告张某,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诉被告张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1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建明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夏永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