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西民二终字第00804号
裁判日期: 2011-04-13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郭秋梅、常舟等与西安源远机械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秋梅,常舟,常停,西安源远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西民二终字第0080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郭秋梅。上诉人(原审原告)常舟,成都市青羊区黄田坝成飞飞机场职工。委托代理人郭秋梅,简况同上,系常舟之母。上诉人(原审原告)常停。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源远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新筑街道办事处生产路。法定代表人李新选,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保庆。委托代理人李从明,男,1979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无业。上诉人郭秋梅、上诉人常舟、上诉人常停因与被上诉人西安源远机械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10)灞民初字第25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本案的过程中,上诉人郭秋梅、上诉人常舟、上诉人常停以服从原审判决为由,于2011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郭秋梅、上诉人常舟、上诉人常停以服从原审判决为由,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郭秋梅、上诉人常舟、上诉人常停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174元(郭秋梅、常舟、常停已经预交),减半收取为587元,由上诉人郭秋梅、上诉人常舟、上诉人常停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亚凤审 判 员 张克民代理审判员 高俊岗二0一一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窦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