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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西民二终字第00804号

裁判日期: 2011-04-13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郭秋梅、常舟等与西安源远机械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秋梅,常舟,常停,西安源远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西民二终字第0080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郭秋梅。上诉人(原审原告)常舟,成都市青羊区黄田坝成飞飞机场职工。委托代理人郭秋梅,简况同上,系常舟之母。上诉人(原审原告)常停。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源远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新筑街道办事处生产路。法定代表人李新选,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保庆。委托代理人李从明,男,1979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无业。上诉人郭秋梅、上诉人常舟、上诉人常停因与被上诉人西安源远机械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10)灞民初字第25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本案的过程中,上诉人郭秋梅、上诉人常舟、上诉人常停以服从原审判决为由,于2011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郭秋梅、上诉人常舟、上诉人常停以服从原审判决为由,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郭秋梅、上诉人常舟、上诉人常停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174元(郭秋梅、常舟、常停已经预交),减半收取为587元,由上诉人郭秋梅、上诉人常舟、上诉人常停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亚凤审 判 员  张克民代理审判员  高俊岗二0一一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窦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