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蓬法民二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1-04-13
公开日期: 2018-06-30
案件名称
邓连芳与方桂凤、邓焕明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连芳,方桂凤,邓焕明,邓焕强,邓焕光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蓬法民二初字第18号原告邓连芳,男,汉族,1948年5月29日出生,住云浮市新兴县,委托代理人段飞良,江门市公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桂凤(方贵凤),女,汉族,1940年11月20日出生,住江门市蓬江区,旧证)。被告邓焕明,男,汉族,1972年10月11日出生,住江门市蓬江区,被告邓焕强,男,汉族,1980年1月21日出生,住恩平市,被告邓焕光,男,汉族,1981年1月21日出生,住恩平市,上列四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志杰,广东盈动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邓连芳诉被告方桂凤、邓焕明、邓焕强、邓焕光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1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并无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连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10元,减半收取1205元,由原告邓连芳交纳。审 判 长 李小红审 判 员 罗虹毅人民陪审员 梁 江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