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莲民三初字第535号
裁判日期: 2011-04-13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原告贺金昌诉被告陈力军买卖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莲民三初字第535号原告贺金昌,男,1988年3月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贵生,男,195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陈力军,男,1972年4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贺金昌诉被告陈力军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贺金昌于2011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金昌撤回起诉。诉讼费407元,由原告减半负担203.5元。审判员 郑惜今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