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北新民初字第584号
裁判日期: 2011-04-1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原告刘长明与被告沈阳天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杨凯、刘玉民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刘长明;沈阳天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杨凯;刘玉民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北新民初字第584号原告刘长明。委托代理人韩绍武,系沈北新区广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沈阳天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杨凯。被告刘玉民。原告刘长明与被告沈阳天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杨凯、刘玉民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朱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1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长明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朱 闯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淑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