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仑柴商初字第445号
裁判日期: 2011-04-13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宁波江东兴茂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柯海波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江东兴茂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柯海波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仑柴商初字第445号原告:宁波江东兴茂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55452619-4)。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东郊路*弄*****号(5-24)。法定代表人:俞国军,该公司经理。被告:柯海波(公民身份号码:3302061977********),男,1977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本院审理原告宁波江东兴茂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柯海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江东兴茂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宁波江东兴茂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余绍平审 判 员 陈青宝人民陪审员 张天晓二○一一年四月十三代书 记员 顾美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