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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慈刑初字第521号

裁判日期: 2011-04-13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年国泰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年国泰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甬慈刑初字第521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年国泰,男,1991年4月6日出生于安徽省怀远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怀远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12月30日被刑事拘留,2011年1月31日被依法逮捕。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1)3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年国泰犯盗窃罪,于2011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年国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1月2日14时许,被告人年国泰至慈溪市长河镇宁丰村金小路桃园弄侯某暂住房,砸窗入室,窃得白色杂牌移动电话机1部(无法估价)。2010年11月某日13时许,被告人年国泰至慈溪市长河镇宁丰村章家路陆某小店,窃得白沙香烟3包、黄果树香烟3包(合计价值人民币30元)。2010年12月2日15时许,被告人年国泰至慈溪市长河镇宁丰村金小路桃园弄唐某住房,撬窗入室,窃得SALONG低音炮1个(无法估价)。2010年12月26日13时许,被告人年国泰至慈溪市长河镇宁丰村金小路张某暂住房,窃得手机2部(均无法估价)。2010年12月28日15时许,被告人年国泰至慈溪市长河镇宁丰村宁丰中路卢某家,溜门入室,窃得硬币20元、仿水晶手链1条、手表1只(均无法估价)。2010年12月3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年国泰至慈溪市长河镇宁丰村华润万家超市欲实施盗窃时,因被保安发现,后被抓获。案发后,部分赃物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年国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侯某、陆某、唐某、张某、卢某的陈述、证人施某的证言、价格认证报告书、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及照片、抓获经过及被告人年国泰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年国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年内多次入户秘密窃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年国泰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年国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2月30日起至2011年7月29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艳华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威维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