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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昌立保字第00035号

裁判日期: 2011-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申请人史某与被申请人张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史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四项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昌立保字第00035号 申请人史某 被申请人张某 申请人史某诉被申请人张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1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对张某名下存储于某联合社某合作联社的工资款收入予以冻结。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张某名下存储于某联合社某信用合作联社的工资款收予以冻结。 二、被申请人负责保管被冻结财产。在冻结期间内,因被申请人的过错造成被冻结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冻结期间,被申请人不得转移被冻结的财产,不得对冻结财产设定权利负担。 三、冻结期限为半年。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如因申请人逾期申请造成被冻结财产灭失的,由申请人承担法律后果。 案件保全费7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立杰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石婧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