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灞民初字第1472号
裁判日期: 2011-04-13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李成娥与米锋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成娥,米锋涛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 � � 裁 定 书(2011)灞民初字第1472号原告李成娥。委托代理人米铁涛,男,1979年7月14日出生,汉族,职住同上。系原告李成娥之夫。委托代理人李运良,男,1953年7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米锋涛。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成娥与被告米锋涛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成娥于2011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成娥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0元,原告已预交。现本院减半收取,原告负担250元,另250元由本院退付原告。审判员 李晓葆二〇一一年四月一十三日书记员 孟爱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