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洛南法民初字第00186号
裁判日期: 2011-04-13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洛南法民初字第00186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系智力残疾)。法定代理人胡某某,女,汉族,系原告张某某之母。被告贾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贾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1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提出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退回原告50元,其余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 敏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丁晓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