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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漳执行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1-04-13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黄寿辉、漳平市佳宝娱乐有限公司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寿辉,漳平市佳宝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漳执行字第45号申请执行人黄寿辉,男,1953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漳平市,被执行人漳平市佳宝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平市桂林街道和平南路商贸大夏,企业注册号:企独闽岩总字第002090。法定代表人蔡宏景,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黄寿辉与被执行人漳平市佳宝娱乐有限公司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漳平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5日作出(2010)漳民初字第155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漳平市佳宝娱乐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黄寿辉于2010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漳平市佳宝娱乐有限公司在2004年11月19日已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其所有的财产于2008年被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另案处置。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职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帐户、车辆管理所、房地产交易服务中心,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漳平市人民法院(2010)漳民初字第155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期间,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隆武审判员  陈利江审判员  温英明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赖小华 微信公众号“”